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现就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经营场所相应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必须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查验、留存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四证”(检验检疫报告、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凡不能提供“四证”的,一律不得采购、入库、销售、使用。
二、进口冷链食品交易时,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倡导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或留存相关消费信息,便于追溯。
三、自年11月22日0时起,凡晋江市内从事批发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进大宗自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预计到达仓储24小时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从事收储进口冷链食品的冷冻冷藏企业(冻库),应在代储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并完成消毒装卸入库24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姓名、食品名称、数量、检验检疫报告、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承运企业和车辆、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四、本通告发布之时前,已进入我市存储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对库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批批检测,并进行最小外包装消毒后,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和消费。
五、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的单位应加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对设施设备、车辆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七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相关进口冷链食品方可入库。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台账,落实从业人员首次检测全覆盖,新进人员随进随检,在此基础上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落实测温以及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防护措施。
六、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七、广大群众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如发现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
八、市场监管、卫健、商务、交通运输、海关、公安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四证”,或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贮运、生产经营单位,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消毒、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年11月21日
内容来源: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本期编辑:张华玲
本期审核:李剑锋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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