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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31 22:01:00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碰到以下行为

比如部分商家故意“傍名牌”

“刷单炒信”、诋毁竞争对手

这些商业行为

其实都触犯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具体来说,新法严禁实施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从严打击绝不姑息

现在,小编正式公布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

福建纳莲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某于年起任被侵权公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网站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销售经理。任职期间,方某于年12月注册成立了福建纳莲电气有限公司,并于年6月将被侵权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申请注册为福建纳莲公司网站域名的一部分,同时擅自使用被侵权公司网页内容,使得当事人网站的公司简介及部分宣传图片与被侵权公司网站雷同,造成被侵权公司客户误认为当事人公司网站及其宣传的商品为被侵权公司所有或者与被侵权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被侵权公司已进行名称变更,为此纷纷致函被侵权公司要求确认,造成了混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年11月作出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例二

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利用技术手段“刷下载量”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为其在“某手机助手”应用商店自营的“手机安全清理管家”APP“刷下载量”,人为制造虚假手机用户下载量并在“某手机助手”应用商店页面进行展示。此外,当事人利用同样手段,为其他经营者虚增“彩票”APP手机用户下载量,以提升“彩票”APP在“百度手机助手”软件排行榜中的排名,并同样进行页面展示,从中牟利。

当事人为自营“手机安全清理管家”APP“刷下载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为其他经营者的“彩票”APP“刷下载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于年1月作出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例三

译春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销售口罩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按照国家标准GB-或GB/T-生产的口罩,这两个国家标准都没有说明口罩具有“防流感病*、传染病、肺结核”等功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口罩具有“防流感病*、传染病、肺结核”等功能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其网店网页上发布销售N95口罩的文字搜索和广告宣传图片,文字搜索内容包括“防流感病*、传染病、肺结核”等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于年2月作出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并处罚款元。

案例四

晋江市荣鑫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于年4月8日开始在其设立的网店中产品页面上标有“FDA符合出口美国”“CE符合出口欧洲”“库存量0个”“每天产能万个”等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民用一次性防护口罩(年4月)及KN95口罩(年4月17日)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泉州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于年7月对当事人作出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例五

泉州市众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年7月14日在电商商城开设“众居孕婴用品专营店”,销售防辐射服、收腹带、文胸等产品。当事人通过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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