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统计数据显示,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万多件,审结万多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的首批10个案例,已被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筑牢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从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到垃圾围城、农村环境整治等,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判一个又一个环境资源案件,以司法手段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环境司法的教育惩戒和评价指引作用。
从严惩处,审判专门化
首旭环保公司是一家具有工业废水处理二级资质的企业,其与重庆藏金阁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首旭环保公司自年12月5日至年1月4日运行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然而,在运营该项目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发现1号调节池有渗漏现象,遂向首旭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报告。程龙召集项目工作人员开会,要求利用1号调节池的渗漏将电镀废水进行“偷排”,后被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首旭环保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程龙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严惩重罚排污者,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一起典型案例。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纠纷案件,以及长江、*河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时要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生活环境安全。
截至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个,合议庭个,巡回法庭7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实现了相对集中的管辖、跨行*区域的管辖,有些还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专门对接公安、检察、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并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集中管辖,归口审理
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专门化的重要内容。最高法在“跨”字上做文章,推动完善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促进协同治理。
“环境介质往往跨行*区划,造成不同范围相关人的损害,需一体考虑救济、系统考虑纠纷处理。我总结为‘三跨’:一是跨区划集中管辖,二是跨区域司法协作,三是跨部门协调联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说,通过将不同行*区划的相关环境资源案集中指定到某一个法院或者某一个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可有效解决跨行*区划对于案件审理带来的不便利。
年6月,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共12家中基层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为构筑长三角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的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
发生在湖南的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就是人民法院跨行*区划审理的一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虽然涉污染行为发生地为益阳沅江,按照湖南高院跨行*区划集中管辖环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安排,该案由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是环境资源案件跨行*区划集中管辖的生动实践。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还邀请了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工程专家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既有效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有效克服了环境资源审判鉴定难的瓶颈问题。
为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三种责任方式,最高法着力推进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据了解,贵州、河南、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保护优先,注重修复
如今,生态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已成为新时代环境司法的新理念之一。修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是环境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建立健全环境司法预防性机制是环境权益保护的有力支撑。
最高法年7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坚持注重预防原则,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规则,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适用依据。
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可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明确,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该案为具有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受到污染时损害的认定提供了裁判示范。
污染环境案件中,职业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从业禁止”条款的合理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契合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需求。被告人吴桂琴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厂房,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周边水环境。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桂琴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持续排污超过一年以上,法院对其予以从业禁止。
此外,人民法院还充分发挥行*诉讼对于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如依法支持环境行*监管部门针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等行*处罚措施,以及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强制措施,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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