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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7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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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

省市有何惠企*策?

晋江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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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着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一)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1.闽委办〔〕3号*策: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2.泉*〔〕1号*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3.泉*〔〕2号*策:加大租金减免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在减免1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个月租金减半。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3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1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2号)

(1)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执行“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策。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照各地具体*策执行;

(2)根据承租方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后,由出租方(各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直接予以减免。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晋江市财*局:

(二)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1.闽委办〔〕3号*策:实施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各地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办法。

2.泉*〔〕2号*策:对于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属地*府再按租金的20%给予3个月运营补贴,最高35万元。省级以下的上述载体属地*府可参照叠加后的标准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3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2号)

(1)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相关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并兑现*策;属市属单位建设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市科技局申请,由市级兑现*策;

(2)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对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向无争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下达资金。

备注:省级资金补助待省人社厅、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后另行通知。

(1)在孵企业汇总表;

(2)被减免入驻企业、团队入孵协议复印件,其中入驻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

(4)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团队减免租金的通知;

(5)入驻企业、团队获得减免租金的证明等。

晋江市科技局:

(三)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年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

2.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对日均用气量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万元。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3号)

(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已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注册的工业企业,由用户在平台上和发电厂之间直接交易。

(2)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由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抄表,确定用户在规定时间段内的用气量,按*策予以优惠。

按*策标准给予优惠,无需企业申报。

泉州市工信局:

泉州市燃气公司:

02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一)减免相关税费

1.闽委办〔〕3号*策:减免相关税费。严格落实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策和支持保供的税费*策措施。同时,我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减免期限由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确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2.泉*〔〕1号*策: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2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1号)

(1)房产税困难减免:

①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③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2)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①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③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3)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

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后即可自行享受免征*策。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二)、延期申报税款

1.闽税函〔〕11号*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在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因疫情不能按期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2.泉*〔〕1号*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闽税函〔〕11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1号)

(1)纳税人于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或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告知纳税人;

(3)税务机关审核并送达文书。

(1)《税务行*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延期缴纳税款

1.闽委办〔〕3号*策: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2.泉*〔〕1号*策: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闽税函〔〕11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1号)

(1)纳税人于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或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告知纳税人;

(3)税务机关审核并送达文书。

(1)《税务行*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四)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1.闽委办〔〕3号*策: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

2.泉*〔〕1号*策: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3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1号)

自行申报。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五)强化税收便利服务

泉*〔〕1号*策: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闽税函〔〕11号)

《泉州市人民*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1号)

自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泉州市税务局:

(2)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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