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维护平等权利,促进全面发展
5月13日,在第32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10件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为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据介绍,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已实现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全覆盖”。据统计,年11月至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案件近件。年以来,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断拓展。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教育、康复、社会保障、文化生活、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注重对残疾人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今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本次案例发布也突出促进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10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直接涉及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包括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保障残疾人安全驾驶、促进残疾人生活就业等。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招聘广告的问题,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公益保护范围从无障碍设施向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不断拓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件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案件,主要涉及出行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系首例盲道安全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因行政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全面履职整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督促行政机关继续依法全面履职。
此外,这批典型案例还突出对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残疾人康复训练权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以及残疾人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强办案指导,为持续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立法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样本;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协同高效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工作合力;加强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保障人权的文明社会氛围。
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01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就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促进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亲清护企
盲人医疗按摩是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典范之一。检察机关以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作为积极稳妥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能动履职,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证照不符的违规按摩机构。
近年来,晋江市盲人医疗按摩行业蓬勃发展,但行业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存在假借盲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盲人按摩师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部分盲人按摩机构未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侵犯了合规从业盲人的正当权益,损害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回头看”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于年4月6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调查核实,辖区内盲人按摩行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假借盲人名义开办按摩机构问题突出,78家挂“盲人按摩”招牌的机构中,有16家机构没有盲人按摩师,9成以上的盲人非医疗按摩机构违规开展诊疗活动;二是盲人按摩师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部分机构未与盲人按摩师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盲人按摩就业经营场所存在卫生、消防等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就业保障、卫生消防安全、注册登记等方面存在监管缺位。为此,晋江市院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维护从业盲人合法权益。
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市残工委召开年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座谈会。
为了以“我管”促进“都管”,晋江市院联合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盲人代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同研究盲人医疗按摩行业规范化建设方案。会后,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尽责,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盲人按摩师培训共60人次,新颁盲人按摩师证件19人次,签订或补签劳动合同31份;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为20家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卫生健康、消防部门监督15家营业场所改造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晋江市正在积极发挥区域示范作用,带动影响周边地区规范建设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为泉州市乃至福建省推进相关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相应医疗管理团队,规范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行业标准建设,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探索和积累经验。晋江市院还结合监督办案,主动向市人大提出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地方立法的建议,促进盲人医疗按摩行业规范化、品牌化、法治化发展。
在此基础上,晋江市院深化全国检察机关“亲清护企”十佳文化品牌,将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拓展为“就业帮扶·平等共享”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目前已促成“爱心企业”开发个公益性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搭建晋江市疗养院为辅助性就业平台,已吸纳8名精神残疾人就地就业,12名提交就业意向;助力税务部门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余万元;与全国首批本科职业学校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等职业院校共建,计划每年组织特教学生、残疾人群体学习非遗技艺人次,免费培训残疾人名,促进非遗传承、就业创业同步发展,以共商共建共享之举取得双赢多赢共赢之效。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坚持“小切口,大作为”,通过依法扶持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进而激活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增设公益性岗位,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为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拓宽残疾人文化艺术、心理卫生等领域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为残疾人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让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贡献了检察力量。
02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残疾人就业歧视互联网招聘广告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招聘广告,损害了残疾人享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
黄埔区检察院办案组在分析网络招聘广告中涉及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违法情形。
广州市多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注明“不录用残疾人”的招聘广告,侵犯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黄埔区检察院与黄埔区残联于年12月2日共同签订工作机制时现场会议。
年12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埔区院)与区残疾人联合会会签《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实施意见(试行)》,协同推进辖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年以来,双方结合当地作为工业发展大区、用工需求量大的实际,联合开展残疾人就业专项调查,经检索各类人才市场招聘信息,发现多家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线索。年4月19日,黄埔区院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注册地在黄埔区的广州盈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在某大型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关于黄埔区内用工的招聘广告,招聘要求中明确注明“无残疾”;注册地不在黄埔区、但发布包括在黄埔区内用工的招聘广告的广州某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某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佳某(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迈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在某大型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的招聘要求中亦明确注明“无残疾”。而上述招聘岗位多为维修、装配、包装等普通工种,且为无学历限制、无经验要求。
黄埔区院审查认为,国家法律明确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关于“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等规定,上述招聘广告中所招用的均为一般简单工种,并没有要求掌握特殊技能或者是对身体协调性较强的岗位,应当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损害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部门,黄埔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年4月21日,黄埔区院及时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其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形成保护合力等措施推进整改。目前,相关用人单位已删除平台广告中含有残疾人歧视的相关内容。区残疾人联合会还联合相关部门对名余残疾人开展就业培训,为90余名残疾人提供就业帮扶服务。同时,黄埔区院还主动将注册地在同市其他区的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中存在歧视残疾人的8条案件线索移送5个基层检察院跟进调查。
残疾人就业相对困难,就业歧视使得残疾人就业难上加难,影响和制约残疾人融入社会、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能动履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年)》保驾护航,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增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的刚性,努力消除就业歧视,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03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残疾人驾照体检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残疾人驾照体检道路交通安全益心为公检察云
残疾人通过体检获得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是依法申请或者更换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督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办理驾照提供体检服务,既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就业的平等权利,也促进防控残疾人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平衡保护公共利益。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邀请辖区残医院现场体验体检服务。
近年来,为保障残疾人驾车权益,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印发关于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部门规章,规定右下肢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单眼视力障碍人士、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并明确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办理驾照进行体检、出具证明。部分医疗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残疾人驾照体检服务,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法履职,致使残疾人难以进行驾照体检,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年2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杭州市肢残人汽车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反映杭州市某家残疾人驾照体检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未开展相关服务。经查,为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单眼视力障碍、部分上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全省残疾人驾照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杭州辖区内共计9家医疗机构医院,负责对残疾人的视力、坐立能力、徒手握力、手指功能等基本驾车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出具身体条件证明。杭州市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组织全市各区、县(市)检察机关对辖区定点体检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邀请部分公益志愿者参与现场勘查。针对查明的萧山区、临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6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因不知晓政策而从未开展体检业务,或在开设体检业务后因体检人数较少予以取消,导致有需要的残疾人因体检渠道不畅影响后续驾照申领、换证等权利的公益受损情形,杭州检察机关依据属地管辖分别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整改违法情形,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医院相关负责人向残疾驾驶人代表、检察人员介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第一时间约谈定点驾照体检医疗机构负责人,6家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落实残疾人驾照体检业务,并对外公布通知或通报辖区残疾人联合会。其中,萧山区、临平区、桐庐县、医院体验中心增设服务,临安区、建德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在驾驶培训机构和车管所内增设服务,方便残疾人体检。截至年4月,已有10余名残疾人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驾照体检,依法取得驾驶人身份条件证明。此外,萧山区定点医疗机构还进一步完善体检场所无障碍设施,邀请残疾人现场体验;临安区职能部门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淳安县职能部门开通残疾人驾照体检报告网上传递渠道,实现与交警部门办事窗口的实时信息交互,方便残疾人驾照申领、换证。在此基础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排查,推动残疾人驾照体验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保障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通过体验、办理驾照,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尊严的保护,对于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障社会公众对残疾人驾驶汽车放心的安全阀。检察机关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从残疾人群体精准获取案件线索,以专项办案推进系统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打通有关法律政策落地落实“最后一公里”,促进全域范围内残疾人驾照体检服务无障碍、全覆盖,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04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残疾人盲道安全公开听证溯源治理
针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力,残疾人交通安全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的协作配合,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全程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公开听证协同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
罗甸县检察院邀请县残联到现场进行勘验。
年4月,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罗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罗甸县城区内东环路、解放中路、河滨路、斛兴路等多个路段上的多处盲道缺失、毁损;拐弯及尽头处未按要求铺设提示砖、盲道与路口衔接处未设置缓坡;部分盲道建设未避开树木、电杆等障碍物;其中两处盲道上还压有配电箱、消防栓等危险物品。盲道建设问题影响了残疾人交通安全,侵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年5月10日,罗甸县院对上述线索依法立案办理,针对辖区内盲道铺设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被违法占用的问题,全面排查固定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厘清盲道监管责任部门职责。罗甸县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罗甸县住建局)对城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盲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并于年5月20日向罗甸县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城区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障残障人士出行安全。年7月19日,罗甸县住建局回复称部分路段已整改完毕,部分路段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整改,另有部分路段陆续安排整改中,预计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罗甸县院分别于8月3日、8月11日实地跟进监督,发现东环路、河滨路、商业街等路段均未全面整改。8月13日,罗甸县院发函致罗甸县住建局,要求该局于8月16日前回复最新整改情况。8月25日,罗甸县住建局复函称已对县城内河滨南路、湖滨大道、兴华路等路段盲道进行全面整改,现已整改完毕。年9月6日,罗甸县院再次派员到现场勘查,发现东环路、河滨路、斛兴路等路段盲道仍然存在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等问题。同年9月14日,罗甸县院到罗甸县残疾人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罗甸县残联)了解县域内盲人有关情况及盲道设施建设情况,罗甸县残联向罗甸县院提交了《关于县城区盲道建设使用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建议》。9月15日-16日,罗甸县院联合罗甸县残联走访了县城区部分盲人,他们反映盲道上有许多障碍物、许多该铺设提示砖的地方没有铺设和一些地方盲道只铺了部分。9月17日、10月12日,又先后派员到上述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盲道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整改,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到侵害。
年10月13日,经层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罗甸县院按照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罗甸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多处盲道缺失、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罗甸县住建局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区内问题盲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视障群体的出行安全。
罗甸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
年11月29日,罗甸县住建局申请延期开庭,表示现已完成5条主干道无障碍通道改造,还剩8条路段盲道还未整改,已制定整改计划逐步推进整改,并致函罗甸县院要求撤回起诉。12月3日,罗甸县院联合县残联就罗甸县住建局履职情况、问题盲道整改效果、是否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行政机关代表、盲人代表参加,听证员及盲人代表对罗甸县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对5条主干道盲道进行整改予以认可,但认为县城区内仍有8条问题盲道仍未能得到全面整改,残疾人出行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
年3月31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罗甸县住建局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职展开辩论。罗甸县住建局辩称,已对主干道盲道问题进行整改,其余路段问题盲道在持续整改中。检察机关认为罗甸县住建局已部分履职,但未全面履职到位,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年5月9日依法判决:责令被告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审理查明的罗甸县城区内仍未整改的8条道路盲道35处问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罗甸县住建局表示不上诉,正积极整改中。
同时,罗甸县院结合个案办理,与罗甸县残联、罗甸县住建局、罗甸县综合执法局联合会签《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办法》,从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协同协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合力,从源头上筑牢残疾人权益保护机制。
盲道建设是城市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残疾人交通出行安全,进而影响残疾人其他权益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残联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因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整改,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要求撤回起诉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让第三方参与评价整改效果,对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的拒绝撤诉,继续通过诉讼判决督促问题盲道全面整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力溯源治理。
05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无障碍环境建设公开听证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以改善人行天桥无障碍环境作为服务特定群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的特有功能,搭建公开听证、诉前磋商的平台,以“我管”促“都管”,合力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组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展示整改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有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对人行天桥进行适应特定群体改造的建议。其中,徐汇区肇嘉浜路宛平路人行天桥未设置电梯,现有无障碍环境无法满足老、幼、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出行需求。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宛平路肇家浜路天桥进行现场调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了解到该线索,遂交办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区院),徐汇区院于年4月立案审查,通过实地勘察对全区18座人行天桥中7座应改未改的天桥进行了逐项分析,查摆原因,并向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改建工程进展情况。其中,肇嘉浜路宛平路天桥地处徐家汇,南侧居民区密集,西北侧有徐家汇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人流量较高。该天桥桥身高达十多米,仅设有步行上下楼梯,无法满足老、幼、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出行需求。经查,虽然肇嘉浜路宛平路天桥已列入该区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但因天桥所在范围内市政管线错综复杂,周边地下有地铁、22万伏高压线及其他各类公用管线,若增设无障碍电梯必须对管线、绿化进行大规模改迁,施工难度大,故该天桥的改建工程迟迟没有进展。
根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因此徐汇区院在全面排查人行天桥的环境、交通和人流现状,系统梳理、研究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规定后,与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开展多次诉前磋商,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推动天桥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展。年6月2日,徐汇区院会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召开全市首例无障碍设施检察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徐汇区市政管理中心和承担天桥设计工作的工程设计研究院参会,共商解决方案。徐汇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围绕是否存在比加装电梯更优的无障碍通行方案、施工技术难点、推进改造工程需协调解决问题、设施运维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开展评议。通过与会各方的动态论证,一致认可给人行天桥加装电梯是平衡兼顾桥下市区主干路快速通行与天桥附近人群便捷安全出行两类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选择,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斜挂式升降平台+上下行自动扶梯”改造方案作为磋商结论。同时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残联等10余家单位,以及18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参与旁听,积极推动全市一类问题的解决。
年9月6日,肇嘉浜路宛平路人行天桥改造工程取得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计划于年竣工。目前,区域绿化和南侧管线基本搬迁,天桥装饰部件和北侧旧楼梯段基本拆除,两侧钢楼梯基础施工均已完成。下一阶段,徐汇区院将针对辖区内3座符合改造条件但存在跨行政区划难点的人行天桥,积极探索与相邻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划办案,协同两区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推动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
探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规范的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满足应急需求的标准配置,更是城市形象、品质的亮丽名片。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人行天桥适老性改造建议,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听证,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推动各方协同履职,以科学论证的方式共同研究人行天桥改造的可行性方案,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探索跨行政区划治理,推动当地行政部门激活创新“试验场”,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从“散点”到“条线”、从“局部”向“领域”推进,让检察公益诉讼和协同治理的成果更广泛惠及特定群体。
06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健全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特定群体权益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公开听证
急救调度系统因欠缺文字报警功能,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的自主呼救权益难以保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协同督促急救调度系统功能优化,打通特定群体急救报警渠道,助力信息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浙江省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是建德市域内负责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的唯一机构,其使用的指挥调度系统仅具备普通来电、联动、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无法满足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呼救需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年1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德市院)收到群众反映线索,称辖区急救调度系统仅能够接收电话呼救,对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自主报警造成客观障碍,生命健康安全难以有效保障,遂立案审查。建德市院赴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该中心负责建德市域医疗急救指挥的统一调度工作,日常使用的急救调度系统“安克院前调度系统V7.0标准版”仅具备普通来电、联动、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违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等规定。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建德市卫健局)作为辖区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年1月27日,建德市检察院以医疗急救系统增设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为主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年1月27日,建德市院针对医疗急救系统增设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代表,卫生、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等参会,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致认为,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的建设是保障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及其家属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完善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确有必要。听证会结束后,建德市院向建德市卫健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尽快完善呼救系统相关功能,切实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年4月1日,“互联急救”平台正式启动运行,建德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医疗行业专家、特殊群体代表等参与平台运行调试。
年4月1日,建德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急救调度系统信息无障碍完善提升验收座谈会,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建议。
年3月20日,建德市卫健局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积极联系调度系统设计研发公司完善软件开发,文字报警功能即将上线。同年4月1日,“互联急救”平台正式启动,建德市院邀请人大代表、医疗行业专家、特定群体代表等参与平台运行调试。经验收,“互联急救”目前已具备“一键呼救”的便捷操作功能,并能实时定位注册患者,有效提升调度救援效率,市民亦可通过发送文字内容至指定号码实现文字报警。
在本案办理基础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指导区县检察机关对辖区其他八个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排查,发现指挥调度系统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的情形具有普遍性。年5月18日,杭州市院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协调会,邀请卫健、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形成《杭州市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推进会议纪要》,明确由市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全市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完善方案并组织实施。年7月9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杭州市推进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区、县(市)卫健部门切实推进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投入使用及长效管理。截至年12月底,全市急救调度系统均已具备文字报警功能。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文字报警功能是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特定群体的应急保障。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评估验收”等方式,督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医疗急救调度系统完善文字报警功能。立足个案开展类案监督,推动全市急救调度系统实现文字报警功能全覆盖,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实效。
07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休学到期未复学、送教上门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控辍保学职责,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重庆市綦江区存在部分残疾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如重庆市綦江区的未成年人罗某某原就读于綦江区某小学,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肢瘫痪申请休学治疗,至年休学期满罗某某病情已稳定在家疗养,其家长未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原就读学校也未积极组织劝返复学,亦未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送教上门,致使罗某某长期未接受义务教育。
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和村干部一起入户调查。
年4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綦江区院)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遂统筹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从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调取基础数据,通过分工协作对全区余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入学情况逐一核实摸底,再对筛选对比出的10余名疑似受教育权被侵害的重点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同时走访残联、民政、特殊学校等多家单位听取意见。通过全面调查,綦江区院查明辖区内存在多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未入学或未按期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部分学校未按要求对不宜到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送教上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因残疾不适宜到校入读的,对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年5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在听取綦江区院对该案的汇报请示时,对监督方向、调查措施、司法救助等重点问题介入指导。据此,綦江区院进一步与綦江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磋商沟通,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辖区内相关特殊教育问题。
年7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綦江区院向区教委发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针对调查发现的部分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纳入学籍管理、送教上门不规范以及盲人儿童就近入学难等问题,建议区教委依法全面履职,保障相关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关问题的全面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教委高度重视,成立以区教委主任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详细制定整改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查整治行动,以未实际入学、休学到期未复学、区外就读返綦治疗等为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摸清情况底数。整改过程中,綦江区院全程动态跟进监督,对教育部门收集掌握残疾人信息不全面等困难,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残联部门支持配合。
年8月30日,区教委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在秋季开学时已对清理出未入学的79名适龄残疾儿童全部完成安置,以“全覆盖、零拒绝”要求,多方协调解决4名返綦康复治疗的学生和2名盲人儿童就近入学难问题,率先在全市探索因地制宜、因人施策解决送教上门质效问题。
开学第一天检察官为身体残疾的小佳送去莎姐普法小课本。
年11月18日,五分院、綦江区院和区残联一同对本案开展“回头看”,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对象启动帮扶救助,对行动不便的开展“莎姐送法上门”等活动。年12月,在綦江区院、区教委和区残联共同推动下,綦江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教委、民政、团委等相关部门及村社、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推动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长效治理。年1月,綦江区院联合区妇联对部分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家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联合民政部门引入社工帮扶和慈善资金,形成多方社会力量协同关爱残疾人的工作局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办好特殊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以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为切入点,及时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建立“动态预测、齐抓共管、精准帮扶”的控辍保学监管体系,制度化解决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坚持监督与救助同步推进,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无缝衔接、相互补充,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了平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08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康复训练权益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孤独症及脑瘫患者康复训练医疗保障
康复训练对提升孤独症、脑瘫等残疾人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针对影响和制约康复训练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协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法贯彻执行残疾人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规范康复训练机构管理,切实保障孤独症、脑瘫患者康复训练合法权益。
年4月20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到民营定点康复机构调查。
由于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欠佳,一些孤独症、脑瘫患者因高昂的康复训练费用给家庭增加经济负担,被迫减少甚至放弃康复训练,错失干预治疗黄金期,不利于改善自理能力,影响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一些康复训练机构在设施设备、师资力量配备和康复方案针对性等方面缺乏规范,影响康复训练效果。一些社会福利中心监护脑瘫患者未按规定安排康复训练。对此,行政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
年4月11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彭州市院)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移送的辖区内孤独症及脑瘫患者康复训练情况,决定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年4月25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到定点康复机构(妇幼保健院)调查。
经查,对于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成都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将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言语能力筛查、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等明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训练项目,有关职能部门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不到位,造成一些孤独症患者家属不知情,未能依法享受救助和保障。同时,一些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不属于医保部门核定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导致脑瘫患者不住院的医疗康复费用无法纳入医保支付。年4月21日,彭州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于4月23日会同市残联与市医疗保障局进行诉前磋商,建议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适合孤独症、脑瘫患者实际情况的康复训练费用医保支付方式的配套机制。市医疗保障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落实医疗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政策。4月28日,彭州市院向市妇幼保健院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对接医保部门,争取纳入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保障残疾人在康复训练中的合法权益。市妇幼保健院已专题研究申报方案。
年4月11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与市残联座谈。
年5月7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召开残疾儿童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
年4月21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与市医保局进行磋商。
另查明,辖区内三家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未严格执行《四川省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试行)》中“有条件的定点机构可配置VR训练设施”“康复教师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康复教师与孤独症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5”“康复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等规定,影响患者康复训练效果。4月26日,彭州市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公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法制部门意见。会议明确,对公立医疗康复训练机构存在的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局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升患者康复训练效果;对民营康复训练机构存在的问题,由市残联牵头,市卫生健康局配合,责令整改。截至目前,定点康复机构通过公开招聘和送教师外出培训等方式解决师资配备不足的问题,并就训练课时、训练方式等问题听取患者家属意见建议,严格按标准改进训练方案。
同时,针对福利中心存在的部分脑瘫患者未送往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问题,彭州市院于4月26日向市民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督促福利中心履行监护职责,定期将脑瘫患者送往康复训练机构开展康复训练,并落实好康复训练补贴的资料收集报送工作。福利中心现已联系定点评估机构对脑瘫患者进行评估,诊断是否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明确康复需求,采取康复训练机构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对脑瘫患者进行康复训练。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检察机关找准困扰孤独症、脑瘫患者及其家庭的突出问题能动履职,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康复救助制度,推动完善康复医疗保障项目,加强和规范康复训练机构建设,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强化法律监督、做实公益保护,体现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