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不愿赔货物被封主动配合
泉州网7月29日讯(记者吴水保通讯员尤燕玲)员工因工伤致九级伤残,机械公司被判赔偿16.8万多元,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日前,泉州市晋江法院执行法官现场强制执行,查封该公司16台机台。长期联系不上的公司法人立即接起电话表示愿意配合执行,4天后就付清款项,案件就此执结。
案情简介
员工工伤九级伤残公司不服裁决起诉
7月15日,晋江法院多名执行法官前往晋江灵源街道灵水社区泉州某机械公司,查封该公司即将交货的16台红外线操作台成品。
这是该公司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强制执行的现场。年9月5日,周某在工作时胸部和肩部不慎被重物砸伤。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4天。年1月18日,周某伤情经政府部门认定为工伤;年5月7日,伤情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
同年10月8日,经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公司应付给周某各项费用共计元。该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晋江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泉州某机械公司赔偿周某各项费用共计元。
强制执行
公司法人长期失联听说被查封马上配合
之后,因该公司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周某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今年6月20日,晋江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泉州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月15日,晋江法院执行局干警现场查封该公司的成品。现场,该公司厂长黄某急着给公司法人杨某打电话。原本承办法官一直联系不上的杨某马上在电话里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只因人在省外,又是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乘坐不了飞机,无法当日赶回,希望委托他人帮忙。
7月18日,该公司主动申请和解。7月19日,该公司与周某达成并签订和解协议,现场通过转账付清款项,该案得以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