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现对下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予以公示。被公示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到本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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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晋江市人民法院
编辑
晋江市融媒体中心陈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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