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注意啦!这一封信你一定要收好
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一封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当前,已进入冬季火灾多发期、高发期,我市火灾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晋江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雷霆”行动。此次行动突出整治出租分租工业厂房仓库、小作坊小加工厂、自建房加工场所、“小、散、乱、污”企业等重点对象场所,将围绕“三个一批”(整顿提升一批、关停取缔一批、退城入园一批)目标要求,全面防范、根治重点区域火灾事故突出隐患和风险,坚决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希望企业们详细阅读《全市厂房出租分租房东法律责任告知书》,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主体法律责任,各出租分租厂房房东、业主、企业要主动填报《企业厂房出租分租申报备案表》,配合做好现场核验和备案登记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凡是企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凡是企业因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消防安全工作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各行各业,更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和幸福,让我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思想,从本企业做起,从你我做起,扎扎实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实现晋江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感谢你们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付出的努力。祝愿所有企业安全发展!
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
年12月2日
全市厂房出租分租房东
法律责任告知书
各厂房出租、分租房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厂房出租分租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特将厂房出租、分租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出租、分租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2.出租、分租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依法依规拆除。
3.出租、分租的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4.出租、分租厂房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依法依规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5.出租、分租的厂房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6.出租、分租的厂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依规改正,并处罚款。
7.出租、分租的厂房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临时查封。
8.将厂房出租、分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无证照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法依规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法依规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10.出租、分租的厂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涉嫌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
年12月2日
内容来源: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
本期编辑:刘紫萱
本期审核:张加荣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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