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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法护成长,与爱童行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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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晋江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社会的责任。我院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下面,晋法君带领大家了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案例。

温情司法巧协调护航未成年成长

近日,晋江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文某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发现,文某有一名年仅10岁的女儿,与其在晋江共同居住生活。

若本案判决后文某被羁押,羁押期间其女儿将无人照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该案承办法官积极查阅服刑在押人员子女无人抚养的相关保障政策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机构联络,寻求妥善安置被告人文某女儿的生活和学习的措施。经多方协调,在为被告人文某女儿找到合适抚养人并妥善处理相关照顾事宜后,晋江法院对被告人文某宣判,判决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决定逮捕。被告人文某认罪悔罪,表示服判并将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初中生课间玩闹

绳子回弹致右眼十级伤残

年2月7日,晋江法院立案受理了陈某翔与郭某阳、郭某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陈某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郭某阳支付陈某翔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郭某锋对郭某阳的赔偿费用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郭某锋是郭某阳的父亲兼监护人,陈某翔与郭某阳二人系同班同学。年11月19日,郭某阳与陈某翔在课间玩闹,郭某阳将绳子甩向陈某翔,回弹的绳子打到陈某翔右眼,致陈某翔右眼损伤为十级伤残,陈某翔休学一年。郭某锋作为郭某阳的父亲在陈某翔治疗期间支付元。

而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郭某阳、郭某锋同意再支付陈某翔8万元。

三名“熊孩子”玩火致一儿童九级伤残,

法院这样判……

曾某亮与王某伦、王某哲、康某英、王某链、王某接、张某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曾某亮与王某伦、王某链一起玩耍,王某伦从其家中拿出一瓶不明液体、打火机、纸巾、蜡烛,在玩火过程中,致曾某亮左下肢大面积烧伤,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九级伤残;2.护理期限60天。

本院认为,曾某亮、王某伦、王某链共同活动行为,造成曾某亮的受伤,其伤害系化学物质引起烧伤,但曾某亮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化学物质烧伤的具体侵权人,故王某伦及王某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曾某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曾某礼、卢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孩子自行外出游玩,造成曾某亮遭受意外伤害,曾某礼、卢英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即30%。曾某亮、王某伦及王某链未成年人一起玩游戏时,对游戏的危险性欠缺正常认知能力,游戏当中相互无安全注意义务,但因玩火存在一定危险,其行为与曾某亮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王某伦提供玩火工具故应承担40%责任,王某链应承担30%责任。王某哲、康某英作为王某伦的法定监护人及王某接、张某查作为王某链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各自应对子女造成曾某亮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下一步,晋江法院将持续开展青少年普法宣教活动,围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守护捍卫儿童合法权益”“校园安全”“优化家庭教育”等主题,利用形象、丰富的司法案例为学生、家长、老师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努力用爱为孩子们撑起“司法”保护伞。

文|吴水龙、丁盛立、林雅萍

原标题:《法护成长,与爱“童”行——晋江法院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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